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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河北省文明县城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河北省文明县城测评体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8-06    

县直各相关单位:

今年是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总评年,为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责任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做好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相关工作,现将《河北省文明县城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河北省文明县城测评体系(部门评价项目)》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一、做好“负面清单”风险预判预警和化解工作。《河北省文明县城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省文明办制定,共37条,是创建文明县城重要组成部分。在河北省文明县城测评过程中,对出现负面清单所列问题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罚扣测评分数、停止提名资格、停止省级文明县城资格1年、取消省级文明县城荣誉称号的惩戒办法。各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认真对照《负面清单》逐条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间题要尽快补救、限期整改。

二、做好“部门评价”对标提升工作。《河北省文明县城测评体系(部门评价项目)》(该体系为2019年省文明办制定,2020年如有修改,以正式发布为准)是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参评县城相关测评指标落实情况提出的评价意见,经市文明办统一组织征求意见后,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此项工作需要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评标准完成相关工作并积极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出具有利评价。

三、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各单位一把手要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主动作为,明确专人负责,按照“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职责、谁承担”的要求,迅速行动、主动沟通、积极落实,确保不丢分、不罚分、拿全分,为省级文明县城测评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附件1:《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省级文明县城测评体系(部门评价项目)》

 

 

 

                    宽城满族自治县

                  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附件1

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领域

项目

惩戒办法

落实单位

A.牢固的思想道德基础

A01.党委“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责任意识不强,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滑坡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停止资格1年,其他县级市、建制县当年测评成绩罚1-5分。

县文明办

B.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B02.党委政府一把手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停止资格1年,其他县级市、建制县当年测评成绩罚5分。

县纪委监委

B03.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3人以上(含3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3分。

县纪委监委

B04.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2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2分。

县纪委监委

B05.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1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1分。

县纪委监委

C.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C06.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案件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2分。

县人社局

C.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C07.发生侵害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恶性案件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2分。

县公安局

C08.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案件或重大消费安全事件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2分。

县市场监管局

    注:①《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适用于河北省全部县级市、建制县。②“惩戒办法”中的罚分措施,是指从当年测评(复检)成绩中另外罚扣相应分数。③《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共37条,在年度测评(复检)前,由省文明办征求省有关部门认定意见后发各市,由县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
    

D.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D09.县级政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2分。

县人民法院

D10.发生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事件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2分。

县市场监管局

D11.存在集中性、区域性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窝点或市场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2分。

县市场监管局

D12.存在集中性、区域性、普遍性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单位和人员的市场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2分。

县金融办
人民银行       

D13.发生重大走私贩私案件或存在窝藏和集中销售走私物品的窝点和市场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2分。

县公安局                         

E.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E14.因党委政府处置不当,发生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停止资格1年,其他县和县级市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E15.发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文物建筑火灾事故、盗窃盗掘文物案件和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情况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2分。

县旅文广电局

F.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F16.河北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本轮创建周期综合成绩低于85分

取消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参评资格。

县教体局

县文明办

G.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G17.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3分。

县应急局

G18.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3分。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农村局

G19.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3分。

县公安局

G20.发生影响恶劣或大面积的涉黄涉赌案件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3分。

县公安局

G21.被纳入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地区,或被省禁毒委员会评定为省级毒品问题严重地区、通报警示地区

被纳入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地区,或被省禁毒委员会评定为省级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3分;被省禁毒委员会评定为通报警示地区,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1分。

县公安局

G.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G22.发生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2分。

县公安局            县信访局

G23.发生影响恶劣的非法传销案件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2分。

县公安局

G24.发生影响恶劣的网络犯罪或存在集中性、区域性网络犯罪窝点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2分。

县网信办           县公安局

H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H25.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

年度测评(复检)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3分。

县生态环境分局

I.长效常态的创建工作机制

 

I26.在半年、年度测评(复检)暗访中,市民对创建工作满意率低于75%

测评(复检)时发生的,测评(复检)成绩罚5分。

县文明办

I27.在测评(复检)暗访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问题

测评(复检)时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停止资格或测评(复检)成绩罚1-5分。

县文明办

I28.在测评(复检)暗访中,脏乱差问题严重

测评(复检)时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停止资格或测评(复检)成绩罚1-5分。

县住建局

I29.在测评(复检)暗访中,干扰其他市(县、区)测评工作

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3分。

县文明办

I30.搞“运动式”、“一阵风”创建,干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5分。

县文明办

I31.搞“迎检突击”,跟踪测评人员,干扰测评工作,引发负面社会舆论

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5分。

县文明办

I.长效常态的创建工作机制

I32.野蛮暴力执法,严重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当年测评(复检)成绩罚5分。

县住建局

I33.半年、年度测评(复检)成绩排名位列县、县级市序列后20%的

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给予通报或“黄牌”警示。

县文明办

I34.最近一次受到“黄牌”警示,且半年、年度测评(复检)成绩排名位列县、县级市序列后20%的

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给予“红牌”警告,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县文明办

I35.最近一次受到“红牌”警告,且半年、年度测评(复检)成绩排名位列县、县级市序列后20%的

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停止资格1年。

县文明办

I36.连续两个年度测评(复检)成绩排名在县、县级市序列排名靠后

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取消荣誉称号,其他县、县级市取消参评资格。

县文明办

I37.在停止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资格期间,创建工作仍无明显起色,社会舆论批评较为集中,群众意见较大,或再次发生需停止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资格的重大问题

河北省文明县城(城市)取消荣誉称号。

县文明办

 

 

 

附件2

河北省文明县城测评体系(部门评价项目)

 

测评内容

测评标准

填报说明

责任单位

Ⅲ-16

网络文明传播

开展网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运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开展网络文明传播。

河北文明网依据2020年对县文明网站的综合“评估结果”,作出评价。

县文明办

Ⅲ-18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本县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高于省内县平均水平、等于省内县平均水平、低于省内县平均水平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财政局

Ⅲ-19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本县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高于省内县平均水平、等于省内县平均水平、低于省内县平均水平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财政局

Ⅲ-20

市政公用设施

5)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定期监测、检测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本县2019年以来定期监测、检测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有关情况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水务局

Ⅲ-22

国民教育

2)生均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700元,市民对本县义务教育的满意度≥75%。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本县2019年生均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情况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教体局

Ⅲ-23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每千名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0.83人,依托本地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普及卫生健康知识。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本县每千名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卫健局

Ⅲ-24

公共体育设施

按照人口规模或服务人群的距离,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协调的文体广场,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达到人均室外体育用地0.3平方米以上、人均室内体育用地建筑面积0.1平方米以上,每个街道拥有晨晚练体育活动点5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8平方米,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状况良好。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本县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建成不满5年)人均室外体育用地面积、人均室内体育用地建筑面积以及本县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教体局

Ⅲ-25

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

3)辖区内有面向社会的三级以上图书馆,有能够正常开展活动的文化馆,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乡镇、街道基层服务点覆盖率100%。

2.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本县图书馆等级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旅文广电局

Ⅲ-26

群众文化生活

2)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支持实体书店建设,加强扫黄打非工作,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90%以上;

2.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本县《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教体局

Ⅲ-28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食品安全事故和问题药品及时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98%。

1.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以来本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情况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2.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以来本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农村局

Ⅲ-30

治安管理

1)坚持有黄必扫、有毒必反、有赌必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制毒、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以来本县打击“黄赌毒”的成效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公安局

2)预防和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成效明显。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以来本县预防和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成效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公安局

4)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服务安全高效优质,构建包括便民市场、运动场地、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医疗服务机构在内的15分钟生活圈。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本县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城区街道

Ⅲ-34

公共场所秩序

1)城市街巷和公共场所依法规范管理,公共秩序良好,社会用语用字文明规范,无违章停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乱收费、占道经营、小广告乱张贴现象,无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现象,近两年内无违反《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做好马路市场、流动商贩的规范化治理、合理化疏导、人性化管理;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2020年本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是否违反《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住建局

Ⅲ-35

公共交通秩序

2)建成区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连续3年同比下降,未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以来本县建成区内是否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公安局

县交警大队

Ⅲ-36

建成区绿地率

建成区绿地率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本县建成区绿地率>35%、>31%、≤31%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园林局

Ⅲ-37

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本县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8(平方米)、≤8(平方米)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园林局

Ⅲ-38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本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90%、≤90%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住建局

Ⅲ-39

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7、2018、2019年本县空气质量是否连续3年改善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生态环境分局

Ⅲ-41

水环境质量

2)辖区无劣于Ⅴ类水体,辖区内未出现黑臭水体或黑臭水连续三年减少。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本县辖区无劣于Ⅴ类水体情况,辖区内无黑臭水体情况或2017、2018、2019年本县辖区内黑臭水体减少情况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生态环境分局

Ⅲ-45

城乡规划一体化

合理安排县域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集聚、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上级下达的规划指标。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本县建设用地规模是否超过上级下达的规划指标情况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自然资源局

Ⅲ-46

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

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推动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行政村4G覆盖率≥98%。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本县行政村4G覆盖率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发改局

Ⅲ-47

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

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城镇新增就业计划完成率>90%。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本县2019年城镇新增就业计划完成率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人社局

Ⅲ-50

文明旅游

2)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落实《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旅游不文明信息通报机制,开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引导游客恪守文明行为规范。

市文明办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对2019年以来本县的旅游市场秩序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旅文广电局

Ⅲ-55

群众评价

2)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群众反映问题事项的督办;落实“河北文明城市创建市民常态监督平台”建设、使用的有关要求。

省文明办根据2020年“河北文明城市创建市民常态监督平台”的办结率、满意度,作出评价(正式发文)。

县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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